2013年09月27日08:03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在全球網絡互聯的今天,網絡的隱秘性和廣覆蓋性讓騙子們將手伸得更遠。隨著我國留學生數量日益增長,國內一些網絡騙子利用其情感寂寞、涉世未深和經常與國內親友上網聯絡等特點,越來越多地把行騙目標瞄准這一群體。 |
在全球網絡互聯的今天,網絡的隱秘性和廣覆蓋性讓騙子們將手伸得更遠。隨著我國留學生數量日益增長,國內一些網絡騙子利用其情感寂寞、涉世未深和經常與國內親友上網聯絡等特點,越來越多地把行騙目標瞄准這一群體。
花招一:盜取號碼騙親友
目前最常見於國內網絡的行騙方式,是騙子們盜取留學生的QQ、Skype等社交網絡賬號,冒充學生本人與其家人、好友聯絡,以缺少生活費、補交學費、幫朋友治病等借口,騙取身在國內的家長和朋友們的錢財。值得注意的是,現在騙子們的花招有所升級,他們會抓住留學生常常尋找打工機會、租房信息、二手車交易信息的特點,在網絡上散布這方面的虛假信息並與留學生進行視頻聊天交流,然后再用錄制好的被盜號留學生本人的視頻騙取親朋的信任。
花招二:情財誘惑騙本人
海外留學花費較高,“省錢”和“賺錢”常常是留學生心中的兩件大事。騙子們往往會自稱某公司招聘、銷售或投資等部門負責人,或是提示留學生中大獎、中彩票的“好消息”,或者是聲稱能夠為留學生提供更好的省錢、賺錢的渠道。
由於多數人對“天上掉餡餅”心存戒備,騙子們也學會了一套先騙信任再騙錢的演繹手法。留學生普遍到了婚戀年齡,又不太容易在國外找到相同文化圈的戀愛對象,這為騙子們制造了機會。在美國留學的一位女同學便是一個例子。已在國內工作了幾年的她3年前決定出國繼續求學。赴美1年后,由於年齡關系,家人常常催促她趕緊結婚。她在一北美著名華人婚戀網站注冊后,很快找到一位“有緣人”,那位男士自稱在香港某公司事業有成,對女士又溫柔體貼。抱著感情與信任,這位女留學生相繼向他負責的投資項目中投入了約10萬美元,等到這位男士突然從網絡上消失后,她才醒悟到這是一場騙局。
花招三:演繹逼真騙感情
網絡騙子們編造的故事和演繹的情節都力求詳細逼真,誘騙的過程不再只是緊扣“錢”這一主題,而是會增加很多真實的感性材料。在美國留學的一位博士后,幾個月前剛剛經歷了一場網戀詐騙,回憶起受騙細節,他說:“我是做科學的,很注重細節。她(騙子)說她父母都在浙江麗水,父親做木材加工,母親是家庭婦女還有糖尿病,自己還有一個妹妹,說的細節很多,也沒有什麼沖突的地方。我感覺那些細節有可能是真實的。”這樣,他不知不覺就落入網絡騙局之中。
專家支招
網絡詐騙案件在海外多發,留學生們當然不能坐以待斃。網絡騙子騙財之后莫不以“消失”告終,受害人不久就會發現自己上當受騙。身在海外的留學生們發現受騙后該怎麼處理?又如何進行網絡安全防范呢?
面對網騙——
留學生咋辦?
對策一:到收款賬戶所在地報案
發現受騙后,留學生們往往情急之下選擇向自身所在地的警方報案。在“兩顆紅豆網”上遭受詐騙的受害者們卻在美國警方那裡碰了釘子。由於受害者並非美國公民,且匯款目的地也不在美國,美國警方對這樣的案件並不具備刑事管轄權。就此,環球律師事務所的李海峰律師提示,如果發生類似案件,一般由收款賬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受理﹔如果金額較大,則應委托律師報案。這也就意味著,如果騙子提供的賬戶不在受害人所處的國家,報案過程將更費周折。
另外,對於此類案件,公安機關的偵查也會面臨一些困難。李海峰律師提到,如果收款賬戶在國內,多數地方的公安機關對此類網絡詐騙的偵查經驗有限﹔有些情況是賬戶雖然在國內,但犯罪人卻在國外,還需要國外警方跨國協助。
對策二:大成本維權不如做好防范
海外留學生遭受網絡詐騙后,維權成本比較大。留學生們首先要顧及自己的學業,維權將耗去他們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即使最后犯罪嫌疑人能夠落網,警方從初查到立案再到辦案、判決,也會經歷較長的周期。而就受害者們最關心的受騙金錢能否追回的問題,李海峰律師也提到,如果能確定犯罪人取得的錢款就是受害者一人所匯,會退還受害者。但很多時候受害者不隻一人,追回的錢款不足以支付所有受害者,則隻可能按比例退還。
與其花費大成本追回損失的利益,不如提高警戒心理,做好防范,不給網絡騙子們可乘之機。由於騙子會通過廣撒網來增加成功的概率,通常會用同樣的名稱與資料注冊不同的社交網站,這就給了海外留學生們一個識破騙局的機會。例如在一個網戀詐騙受害者自行組織的QQ群裡,有幾位受害人漸漸發現,自己上當受騙的同時,遇到的騙子其實早已被國內“世紀佳緣網”列入黑名單。
總之,留學生及其家長與朋友們應該意識到自己容易成為網絡詐騙的目標群體,應該更多地關注新聞了解時事,增強自己的辨別能力。
相關鏈接:
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採用虛擬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000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達到詐騙罪標准的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高頌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