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08:20 來源:解放軍報
在各國防空識別區的劃設、使用和發展過程中,識別區的范圍與反應對策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根據當前本國所面臨的安全威脅及與周邊國家關系等因素不斷調整。 |
斜線部分為美國的防空識別區,其已與加拿大的防空識別區連成一體。
日本劃設的防空識別區范圍遠遠大於其領空范圍。
韓國劃設的防空識別區向北方延伸較遠。
越南劃設的防空識別區。
圖片由柴立丹提供
防空識別區最早出現於上世紀50年代
記者:近年來,防空識別區一詞在媒體報道中頻繁出現,請問什麼是防空識別區?其理論與實踐又是從何而來?
空軍指揮學院科研部部長安鵬:目前,世界各國對防空識別區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一般認為,防空識別區是指瀕海國家和地區基於海防空防安全需要,為防范可能面臨的空中威脅,在面向海洋方向上空劃定的特定空域,用於及時識別、監視、管制和處置進入這一空域的航空器,留出預警時間,保衛空防安全。
防空識別區並非“新生事物”,其誕生背景可追溯到1940年,當時為應對軸心國威脅,美國曾提出“沿海岸線建立對空監視網”的設想,隨著戰局發展,這一設想逐漸被擱置。二戰結束后,以美、蘇為代表的軍事強國大批列裝高速噴氣式戰機,此舉對各國傳統防空體系構成巨大威脅。為擴大預警距離,增加反應時間,上世紀50年代,美國和加拿大率先劃定防空識別區。目前,已有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韓國、日本在內的2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防空識別區。
記者:通過劃設防空識別區維護國家安全,已成為許多國家普遍的做法,那麼防空識別區在具體操作中又是怎樣發揮作用的?
安鵬:防空識別區的作用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設立防空識別區,可有效擴展防空預警范圍。韓國防空識別區最遠距其領空外緣390千米。美國防空識別區外緣距其大陸邊緣達700余千米。
其二,設立防空識別區,可增大飛行活動的管控空間,提高空域管控的有效性。設立防空識別區的國家大多明確要求,進出或活動於防空識別區之內的飛機,不論任何國籍,需預先申報飛行計劃,經批准后,方可按計劃的時間、航線、空域和高度飛行。
第三,設立防空識別區,可以強化空中管控行動的規范性。以美國為例,美國空情處置由防空指揮機構、預警體系、防空和防天作戰部隊三部分負責。指揮機構接到空中威脅情報后,立即下達防空作戰命令。防空和防天作戰部隊接到命令后,立即投入作戰。
總的來說,設立防空識別區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空防安全,基本理念是“御敵於國門之外”,是國家行使自保權的需要,是一個主權國家的重要防御手段。
防空識別區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記者:防空識別區的建立,可以從制度上提升各國的防空能力,從國際上看,各國防空識別區又存在怎樣的共同特性?
空軍軍事法院院長邢洪波:作為一種預警概念,防空識別區制度具有國家性、單方性、穩定性、防御性、強制性五個方面的特性。
一是行為的國家性。一般認為,劃設防空識別區是一種國家行為,具有鮮明的國家性。對一個主權國家來說,是否劃設、何時劃設、怎樣劃設、如何管控等,都屬於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實踐中,有的國家是由民航管理部門宣布的,有的是由國防部門宣布的,但無論哪個部門,前提是必須得到國家的明確授權。
二是劃設的單方性。國際法學界普遍認為,防空識別區制度與國際法是“相容”的,其劃設並不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一個主權國家在不影響其他國家依據國際法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權的前提下,有權單方決定劃設防空識別區,無需事先征得其他國家的同意。因此,個別國家指責我單方劃設防空識別區是毫無道理的。
三是效力的穩定性。防空識別區相對於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和臨時空中禁區等具有相對穩定性。劃設防空識別區一般是主權國家在對國際形勢、安全需要和自身實力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后作出的戰略決策。決策一經作出,非特殊情況,一般不會隨意撤銷。當然,防空識別區的具體規定也會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國家戰略利益的發展等作出適當調整。
四是目的的防御性。防空識別區制度是現代空中預警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空中預警主要是對空中目標進行搜索、發現、監視、識別、跟蹤等,提供空中警戒情報。從各國實踐看,盡管關於防空識別區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鬆一些,有的相對嚴一些,但具體無論如何操作,劃設防空識別區的目的基本都是為了提早預警時間,擴大預警范圍,防止領空受到侵犯。
五是一定的強制性。雖然防空識別區不同於領空,在防空識別區內一國並不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權利,但根據國際通行做法,他國航空器應按照劃設國的有關規定報告身份、方位、飛行計劃等情況,否則劃設國可對其採取跟蹤、監視,甚至驅離、攔截、迫降等措施。實踐中,防空識別區制度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默認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