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14:38 來源:中國新聞網
日本政府在當天的內閣會議上,就嚴懲泄露國家機密的《特定秘密保護法》通過政令,決定規定如何指定和解除特定秘密的運用標准,並將該法實施日定為12月10日。 |
據日本共同社14日報道,日本政府在當天的內閣會議上,就嚴懲泄露國家機密的《特定秘密保護法》通過政令,決定規定如何指定和解除特定秘密的運用標准,並將該法實施日定為12月10日。
根據該運用標准,行政機構可指定為特定秘密的對象包括防衛、外交領域等55個項目。外界指出,由政府方面裁量使指定范圍擴大的余地仍然存在,可能會損害國民“知情權”和“報道自由”。
據悉,運用標准中還寫著“僅限必要最低限度的期間指定必要最小限度的情報”這一注意事項。但新保密法規定,“(一旦泄密)可能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顯著障礙的情報”將被指定為特定秘密。根據該規定,將有大范圍的情報被指定為特定秘密,注意事項可能會形同虛設。
可指定為特定秘密的情報分為防衛、外交、間諜行為等特定有害活動防止、反恐這4個領域。運用標准中規定的55個項目中,舉例提到了潛水艇、飛機、武器彈藥的性能、利用信號和衛星搜集的情報及圖像、外國政府和國際機構提供的信息等內容。
根據運用標准,作為負責檢驗秘密是否得到妥善處理的機構,將在內閣官房新設由各府省廳事務次官級官員組成的“內閣保全監視委員會”。此外,內閣府還將設置檢驗監督特定秘密管理情況的“獨立公文書管理監”,並在其之下設置“情報保全監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