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的定期例會上,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審查通過了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經稀釋后向海洋排放的計劃。此前,日本政府於2021年4月制定了將核污染水過濾並經海水稀釋后排放入海的基本方針,東京電力公司制定相應具體方案,報送日本核監管機構——原子力規制委員會審查。
必須指出的是,原子力規制委員會的審查主要集中於“現實可行性”,即排放入海所需的計劃和設備有無隱患及安全性問題,而非審查“科學性”,即排放入海的方針本身是否科學並足夠安全。簡言之,核監管機構隻審查怎麼“干”,不審查“能不能干和該不該干”。
那麼該計劃是否真的已經到了無需討論“科學性”,直接跳躍到了“可行性”論証的階段了呢?
有國際環保組織在2021年便指出,東電的多核素去除設施水處理技術既不能去除氚或碳14,也不能完全去除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如鍶90、碘129和鈷16。氚的放射性半衰期時間為12.3年,待其風險降到相當低的程度則需要100年之久。盡管被攝入體內的氚經過10天左右有一半會被排出體外,且放射能量非常低,但其停留在人體內卻會產生持續損害遺傳基因的風險,而有機結合型氚在人體內停留的時間則更是會大大延長。
此前日本政府的報告稱,氚的分離技術尚未進入應用階段,如要等到其技術成熟,直待將“處理水”中氚完全過濾將頗耗時日。然而這一結論卻似乎有著其他考量。日本經濟產業省早在2014年就曾撥款約1000萬美元給美國放射性廢物管理專業公司,令后者做氚分離技術的示范,目的就在於解決福島核電站積累的氚的挑戰。但彼時報道就曾指出,現行的將氚從重水中分離的技術對於處理福島核廢水過於“昂貴”。更不待言如今加拿大和俄羅斯兩家公司已經成功試驗分離氚的技術。日本政府對技術日漸成熟,應用未來可期這一現實卻視而不見。
從哲學角度看,事物的“可行性”與“不可行性”是一個矛盾統一體,舉凡涉及公共利益乃至全人類利益的決策,其“不可行性”的研究論証本是題中應有之義。如果方針和結論先行,后加以研究和論証,難免會陷入“自圓其說”的陷阱之中。
或片面收集、羅列有利於決策實施的主客觀因素,而有意無意回避影響決策實施的不利因素﹔或片面論証決策實施后的積極影響和正面前景,而對於決策實施后的負面影響及可能存在的問題估計不足、強調不夠﹔或考慮當前諸多條件所限,短期能夠舒緩當前的壓力,中長期來看不僅無濟於事還有遺患無窮的可能。
福島第一核電站的“廢堆”作業或將持續30至40年。“廢堆”一日不完成,核污染水就將“源源不絕”。2021年,用於福島第一核電站冷卻作業的日均核污染水為150噸,東京電力公司提出目標到2025年為止要將這個數字降到日均100噸。即便以此為基准,30年間也將產生100萬噸核污染水。30年后“廢堆”和清理作業能否如期進展,誰也無從得知。
然而,東京電力公司預計有關福島核電站排廢入海關聯項目(2021年—2024年)支出費用擬達到430億日元。該筆費用主要用於排廢入海的施工和海洋監測活動,費用將從政府用於“廢堆”而設立的基金中支取。如此行事不免讓人有舍本逐末之疑。
從原子力規制委員會完成審查到正式認可之間,排放入海計劃還有一個月的“征集意見期”。一年前《東京新聞》向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拋出的排廢三問言猶在耳——儲水罐增設用地是否真的“有限”?排廢入海后節約出儲水罐用地能否保証“廢堆”作業如期完成?若無法說服漁業團體並獲得當地諒解如何是好?
頂著利益攸關方漁業團體的強烈反對、環保團體的奔走疾呼、周邊國家的關注疑慮,拍板決策的當事方能否在“征求意見”中從善如流,回到科學和公共利益前提下重新審視計劃本身,才是對其最大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