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10:19 來源:解放軍報
世界已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劃設了防空識別區。防空識別區從何而來?具有怎樣的功效與特性? |
防空識別區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記者:防空識別區的建立,可以從制度上提升各國的防空能力,從國際上看,各國防空識別區又存在怎樣的共同特性?
空軍軍事法院院長邢洪波:作為一種預警概念,防空識別區制度具有國家性、單方性、穩定性、防御性、強制性五個方面的特性。
一是行為的國家性。一般認為,劃設防空識別區是一種國家行為,具有鮮明的國家性。對一個主權國家來說,是否劃設、何時劃設、怎樣劃設、如何管控等,都屬於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實踐中,有的國家是由民航管理部門宣布的,有的是由國防部門宣布的,但無論哪個部門,前提是必須得到國家的明確授權。
二是劃設的單方性。國際法學界普遍認為,防空識別區制度與國際法是“相容”的,其劃設並不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一個主權國家在不影響其他國家依據國際法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權的前提下,有權單方決定劃設防空識別區,無需事先征得其他國家的同意。因此,個別國家指責我單方劃設防空識別區是毫無道理的。
三是效力的穩定性。防空識別區相對於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和臨時空中禁區等具有相對穩定性。劃設防空識別區一般是主權國家在對國際形勢、安全需要和自身實力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后作出的戰略決策。決策一經作出,非特殊情況,一般不會隨意撤銷。當然,防空識別區的具體規定也會隨著國際形勢的變化、國家戰略利益的發展等作出適當調整。
四是目的的防御性。防空識別區制度是現代空中預警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空中預警主要是對空中目標進行搜索、發現、監視、識別、跟蹤等,提供空中警戒情報。從各國實踐看,盡管關於防空識別區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鬆一些,有的相對嚴一些,但具體無論如何操作,劃設防空識別區的目的基本都是為了提早預警時間,擴大預警范圍,防止領空受到侵犯。
五是一定的強制性。雖然防空識別區不同於領空,在防空識別區內一國並不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權利,但根據國際通行做法,他國航空器應按照劃設國的有關規定報告身份、方位、飛行計劃等情況,否則劃設國可對其採取跟蹤、監視,甚至驅離、攔截、迫降等措施。實踐中,防空識別區制度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默認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