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借鉴日本的经验,创造职工自由转换工作岗位的条件,开发本行业外的领域,利用计时工和派遣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弹性,为此要重视职工基本工作技能的提高。同时,为了回避自动辞职和被解雇等剧烈的雇佣调整方式,企业可采用调整劳动时间、重新安置、外派和转职等手段,还要把处理僵尸企业问题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福利改革、打破福利制度的地区封闭性、完善社保体系等结合起来,为僵尸企业问题的有效处理创造条件。
六、鼓励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尽量少采取使其破产的措施
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日本主要鼓励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尽量少采取使其破产的措施。具体做法是:一是先给僵尸企业免除银行债务,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坏账处理,受损并减少的银行资本金要么增资扩股,要么由公共资金注入来弥补;二是裁减员工、出售固定资产;三是减少高层管理人员的分红。很明显,裁减员工和出售固定资产确实有助于企业恢复正常。但是,减少高层管理人员的分红对僵尸企业的恢复却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即可能导致管理层消极怠工,不利于僵尸企业走出困境。因此,对僵尸企业重组的目的是为企业再生提供通道,而不是简单地对其实施破产处理。
中国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时,应妥善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尽量减少社会动荡。如果要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处理,应严格按照破产法对僵尸企业实施有序退出;对那些政府不得不救助的企业,应在符合破产法制度与程序的基础上进行融资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债务冲抵。